政治改革與制度創新 (39)

—中國大陸的憲政民主道路
張祖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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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改革的基本任務是:結束一黨專政,實行憲政民主,保障人權自由,促進經濟發展。中國政治改革的基本思路有兩條:一條是在維護與強化一黨專政的前提下進行修修補補;一條是盡可能尋求以和平的方式結束一黨專政,建立憲政民主政體。顯然中共現行的政改方針屬於前者,即千方百計地維護與強化一黨專政、以党治國,為了達到這一目的,進行一些局部的政治改革(多數舉措局限在機構、人事、廉政、監督、司法等領域)。這種政改思路如果得以施行的話,也許能收到一定短時的效果,但是從長期來看是註定行不通的。因為這種政治改革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因為問題的根本癥結就在於一黨專政,如不從根本上著手改革、棄舊圖新的話,是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就象醫治一個身患絕症的病人,不是對症下藥或動大手術去除病根,而是給他吃消炎藥、打青黴素一樣,怎麼能指望把他的病治好呢?除非發生奇跡。可是這種奇跡(指過時的、不適應社會發展的政體得以長期沿續)在社會生活中還從未發生過,在二十一世紀也不太可能發生。所以,可供選擇的政改思路應該是後者,即和平地、平穩地改變並最終結束一党專政,建立憲政民主體制。只有這樣做才真正符合全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解放生產力、真正調動起廣大民眾建設新生活的積極性,從而有力地促進經濟發展、大幅度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才能使我國真正走上長治久安的軌道。

推進政治改革最重要的環節是體制內外的改革力量結成某種形式的聯盟。否則的話,絕難成功。體制內改革力量如果不能得到民間改革力量的支持,必然會形成孤軍作戰之勢,勢單力薄,很容易在守舊的政治勢力和既得利益集團的夾擊下遭受失敗。民間改革力量如果不能與體制內改革力量建立合作關係,也難以有效地發揮出自身的積極作為,且很容易遭受挫傷。體制內與體制外的改革力量,合則兩利,分則兩輸。從蘇聯、東歐諸國政治變革的過程來看,體制內外改革力量的結合均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從我國的情況來看,執掌政權的中共黨內一直存在著改革派與保守派的鬥爭,只不過有時公開,有時隱蔽。

近年來,由於國內與國際形勢的急劇變化,中共黨內要求進行政治改革的呼聲正在上升,體制內改革力量也在重新集聚;同時,民間改革力量也伴隨著公民社會的發育而成長壯大,並趨向理性化。因此,體制內外的改革力量應盡可能地建立起一些基本共識,如尊重自由、人權、民主、法治、正義等基本價值;反對政治腐敗與實行社會公正;主張和推動和平、漸進的政治改革;以建立憲政民主政制為政治改革的根本目標。既使在某些問題上暫時不能達成一致或存在某些分歧,也應以大局為重,盡可能求同存異,合成方向一致的作用力,克服各種阻礙,尋求有效地推進政治改革的途徑。

考慮到在我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將要經歷一個長期的過程(對此應有充分的思想準備),我們可以把這一過程分為三個階段: 1.政治體制改革階段;2.初步憲政民主階段; 3.高度憲政民主階段。每個階段政治改革的具體目標和任務是有所不同的。

一、 政治體制改革階段

我國現行政治體制存在諸多嚴重弊病,如本書第六章指出的:權力的軟約束機制;體制性腐敗;人治、權治大於法治;人權與人的自由這一基本價值不被尊重;民主化程度偏低等,比比皆是。此外,像黨政機構重迭、臃腫;人浮於事,辦事效率低下;肆意揮霍浪費百姓的納稅;決策不民主、不科學;任人唯親、結黨營私等等弊病都普遍存在。因此,對於進行政治改革以克服體制弊病,促進中國的現代化,體制內外、執政黨內外的絕大多數人較容易達成共識。

政治體制改革的具體目標是:消除現行政治體制存在的嚴重弊病,使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相配套,並逐步將政治體制導向憲政民主的軌道,使之融入世界文明的主流。
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執政黨帶頭進行改革,從列寧主義的集權制的黨轉型為現代民主政黨。在黨內推行民主選舉制度,黨的各級領導人均由黨員或黨員代表依照一定的民主程序選舉產生。建立健全黨內的民主監督機制,清除腐敗,實行廉潔政治。從制度上保護黨內的不同意見,在適當時候開放黨內派別民主。精簡黨務機構和專職黨務幹部,實現黨費自給。擴大黨的社會基礎,廣泛吸納社會精英,將党改造成為全民黨。清理黨的意識形態,吸納社會民主主義的綱領,將人道、民主、法治、人權、憲政、共和、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等現代社會基本價值植入黨章。

發展社會中間組織,實行社區自治。制定《社區自治法》,修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在城鎮增強居民委員會的功能,實行居民自治。在鄉村增強村民委員會的功能,全面普及推廣村民自治。居委會和村委會的負責人一律由居民、村民自己提名,自由選舉產生;實行政務、財務公開,重要決策民主化,選民參與制度化。由於我國大多數人口生活在鄉村,因此推行村民自治和村委會民主選舉制度,對於廣大農民學習民主、實踐民主、培養公民意識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應不斷總結經驗,努力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同時,應恢復與廣泛建立獨立的工會、農會、商會、行業協會、青年組織、婦女組織、環保組織和其他構成公民社會的各種中間組織,以代表不同的社會階層、群體的利益,形成具有現代特色的利益整合機制。逐步推進民主選舉制度,使公民在實踐中學習民主,增強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

在縣、鄉人大代表直接選舉和農村村民選舉村委會主任、城鎮居民選舉居委會主任的廣泛實踐基礎上,逐步實施鄉(鎮)長、縣長、市長直接選舉,推進民主進程,使人民授權得到制度保障。

建立獨立行使職權的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對人大立法的合憲性、政府部門頒佈的行政性法令與政策的合憲性、法院和司法機關辦案的合憲性進行糾察;並受理公民和社會團體對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違憲行為的控告,履行違憲審查的職權,保障和落實現行憲法規定的各項公民權利。

建立廉政總署。將現有的行政監察機關和檢察院的反貪機構併入廉政總署。廉政總署只對法律和全國人大負責。其主要職責是,調查一切貪污舞弊案件,並立案檢舉或進行處分;負責檢查政府各部門及公共機構的行政程式及例行手續,以便儘量減少貪污舞弊、以權謀私的機會;負責公開宣傳,爭取公眾對肅貪倡廉工作的支援。

進行人大制度改革,實現人大議會化。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而事實上,在一黨體制下,人大只是從屬於執政黨的一個決議政事的機構。各級人大領導人全部是由各級黨委提出的;各級人大代表是從各級黨委選定的範圍中產生的;各級人大會議的議程是由黨的各級組織決定的;連人大的日常事務也是由人大中的黨組決定的。同時,由於各級人大的代表人數過多,非專職化,非專業化,素質參差不齊,參政議政能力不強,工作質量不高,消耗費用過大等等,都使得改革人大制度的必要性日益增強。改革的方向是議會化,也就是按照獨立的立法機關和代議機構的目標逐步改造人大。

可以肯定,這是人大今後改革的大趨勢。改革的內容包括:減少人大代表的名額,全國人大代表以500人左右為宜,地方人大代表逐級遞減;人大代表專職化和專業化;改變人大代表的結構,增加法律專家、政治專家、財經專家、教育專家和其他各類專家的比例;撤銷人大常委會,增加專門委員會;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各級人大代表一律由選民按選區劃分直接選舉產生;侯選人一律由各個政黨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提出或由選民代表聯名(符合法定人數)提出;候選人實行公開競選,一律實行差額選舉;加強人大對「一府兩院」(政府、法院、檢察院)的監督和制約等。

進行司法改革。奉行依法治國的原則,逐步減弱直至取消黨對司法權的直接干預和控制。法官、檢察官、公安和司法機構的官員實行職業化、專業化、政治中立,嚴格依照法律程式辦事。通過立法禁止政黨、政治組織和社會利益集團對司法系統的干預。司法系統內部應建立與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健全規章制度,嚴肅紀律,嚴格人事制度,確保司法公正。

開放言禁,加強輿論監督。現行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但是,由於缺乏具體的法律保障和執政黨對媒體的壟斷與嚴密控制,致使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受到諸多限制。而輿論監督的薄弱與無法可依,正是社會上各種腐敗現象得以橫行無忌的重要原因。全國人大應抓緊制訂《言論自由保護法》、《新聞法》、《出版法》等有關法律。取消各種形式的言禁、報禁,允許公民獨立創辦報紙、刊物、出版社、通訊社、電臺、電視臺及其它傳媒形式,以憲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批評監督的權利,廢除對報刊、圖書和其他傳媒的意識形態審查制度。

適時開放黨禁,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我國現行憲法與聯合國人權公約都規定:公民有結社自由。全國人大應抓緊研究制定《結社法》、《政黨法》,以使公民的結社自由和政治權利真正得到實現,並將社團和政黨的活動納入法治的軌道。政黨的組織活動經費應該自籌;法律應當禁止政黨動用財稅收入作為組織活動經費,同時應對企業、社團和個人的政治捐款作出明確限制;政黨競爭應該作到公開、公正、公平、合法與文明。

信守聯合國人權公約,切實履行作為聯合國創始國和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一)的職責。中國政府在正式簽署聯合國人權公約之後,應恪守公約的條文,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貫徹。全國人大應儘早批准中國加入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依據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修改與公約相違背的現行法律法規。

經過充分準備,在適當時機,依照法定程式,修改憲法。將上述改革的原則或成果寫進憲法,加以確認,形成法律制度,使改革原則與成果制度化、具有不可違逆的權威性。鑒於這一階段的改革內容很多、任務繁重、工作量很大,同時為避免四面出擊、加大改革的阻力,改革的領導者應根據實際情況,精心制訂改革方案,再細劃出若干個實施階段,分步驟地進行改革。

政治體制改革階段的特點是: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互動;體制內改革力量與體制外改革力量的互動;上下並進,帶動中間。重點是從行憲(兌現憲法中關於人權和公民權的規定)到修憲(注入憲政民主原則和體制架構),建立初步的憲政民主體制。核心是主動地和平地漸進地進行體制改造,實現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現代化。基本方式為先易後難,先簡後繁,由點及面,和平漸進。先從社會上已有一定共識、阻力相對較小、比較容易收到成效的方面改起;而把涉及的利益關係較為複雜、難度較大的內容放在後面進行。切忌操之過急,力避激化矛盾,在推進過程中適時地做一些妥協是非常必要的。

政治改革的主要推進力量和依靠力量是執政黨內的改革力量和知識階層、企業家、中產階級、市民和農民中的先進分子以及其他民間民主力量。

執政黨帶頭進行改革,從列寧主義的集權制的黨轉型為現代民主政黨。在黨內推行民主選舉制度,黨的各級領導人均由黨員或黨員代表依照一定的民主程序選舉產生。建立健全黨內的民主監督機制,清除腐敗,實行廉潔政治。從制度上保護黨內的不同意見,在適當時候開放黨內派別民主。精簡黨務機構和專職黨務幹部,實現黨費自給。擴大黨的社會基礎,廣泛吸納社會精英,將党改造成為全民黨。清理黨的意識形態,吸納社會民主主義的綱領,將人道、民主、法治、人權、憲政、共和、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等現代社會基本價值植入黨章。

發展社會中間組織,實行社區自治。制定《社區自治法》,修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在城鎮增強居民委員會的功能,實行居民自治。在鄉村增強村民委員會的功能,全面普及推廣村民自治。居委會和村委會的負責人一律由居民、村民自己提名,自由選舉產生;實行政務、財務公開,重要決策民主化,選民參與制度化。由於我國大多數人口生活在鄉村,因此推行村民自治和村委會民主選舉制度,對於廣大農民學習民主、實踐民主、培養公民意識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應不斷總結經驗,努力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同時,應恢復與廣泛建立獨立的工會、農會、商會、行業協會、青年組織、婦女組織、環保組織和其他構成公民社會的各種中間組織,以代表不同的社會階層、群體的利益,形成具有現代特色的利益整合機制。逐步推進民主選舉制度,使公民在實踐中學習民主,增強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

在縣、鄉人大代表直接選舉和農村村民選舉村委會主任、城鎮居民選舉居委會主任的廣泛實踐基礎上,逐步實施鄉(鎮)長、縣長、市長直接選舉,推進民主進程,使人民授權得到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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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廉政總署。將現有的行政監察機關和檢察院的反貪機構併入廉政總署。廉政總署只對法律和全國人大負責。其主要職責是,調查一切貪污舞弊案件,並立案檢舉或進行處分;負責檢查政府各部門及公共機構的行政程式及例行手續,以便儘量減少貪污舞弊、以權謀私的機會;負責公開宣傳,爭取公眾對肅貪倡廉工作的支援。(待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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