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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逼車最高噴飛3.6萬 再加記3點違規點數

惡意逼車最高噴飛3.6萬,再加記3點違規點數。(桃園市桃園警察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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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4年07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行政院今(2024)年3月7日通過修正草案,立法院會則在5月14日正式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從6月30日開始正式上路,明定8項最高罰鍰新台幣1,200元以下的輕微違規,將不開放民眾檢舉:

民眾檢舉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它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桃園市桃園警察分局提供)

1.駕駛手持行動電話通話。2.汽機車駕駛人手持、吸食、點燃香菸駕駛。3.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它車輛或行人;大型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4.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5.交岔路口、公車站10公尺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臨時停車。6.併排臨時停車。7.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違規停車。8.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它公共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方式危險駕車(即惡意逼車)。(桃園市桃園警察分局提供)

桃園警方提醒民眾:雖然限縮部分輕微違規不開放給民眾檢舉,但對於嚴重危害交通秩序的類別並不在此限,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的危險駕駛、53條的闖紅燈、44條的車不停讓行人」等項目,民眾仍然可以檢舉。

近日相繼接獲民眾檢舉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它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還有駕駛人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方式危險駕車(即惡意逼車),經審核影像明確後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開罰,可處罰緩6,000至36,000元,要吊扣牌照半年,加記違規點數3點,實在得不償失。

桃園警察分局表示,危險駕駛屬於對交通安全危害性高、且是警察平常較不易取締的違規行為,因而也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1項規定,可由民眾主動檢舉的交通違規行為之一。若要檢舉他人危險駕駛,需備齊個人資料、違規事件發生時間與地點、違規車輛車牌號碼,以及相關證據(圖片或影像),再到各縣市政府警察局的官方網站進行檢舉。

桃園警方表示,如因危險駕駛行為而肇事,則除了罰款及吊扣牌照外,亦應吊銷駕駛人的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2項)。危險駕駛行為嚴重並有可能因而觸犯《刑法》上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第185條 ),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元以下罰金。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切莫意氣用事危害交通秩序,傷了和氣也傷了荷包!◇

責任編輯:黃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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