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初选案|陈文敏:或许是《基本法》违反《国安法》

人气 48

【大纪元2024年06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张瑛瑜香港综合报导)高等法院《港区国安法》指定法官上周裁定,立法会议员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严重阻碍行政机关,属于“颠覆国家政权”。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客座教授陈文敏3日在商台节目称,上述是《基本法》安排,法院判决下“或者就是《基本法》违反了国家安全法”。

根据《基本法》第50条,若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特首可解散立法会。第51条列明,特首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特首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节目主持问到,法庭的判决下,第50条是否不能实行,是否需要修改?

陈文敏回应,“或者就是《基本法》违反了国家安全法”。在上世纪80年代起草《基本法》时,曾任《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委员的陈认为,当初第50条设计时,平衡立法、行政机关的权力,是制衡。但是如果双方关系去到此一步,莫讲临时拨款,连政府要推出新计划,均很难推出。第51条则是确保此情况下,政府能够运作,等待重选立法会,“如果你说这个设计不行,太过震撼,你可以删除,如果删除了,是否连临时拨款也拿不到?咁咪重死?(这个还不是更糟糕?)如果你能继续拨款,否决财政预算就没有意思”。

被问到是否可以修改成,取消特首在此情况下下台的安排,陈文敏笑言:“这样不如否决财政预算(的权力)都取消埋(一并取消)”。

陈认为法庭观察有严重遗漏,因为《基本法》50、51条的设计,已经预见政府可以取得上一财政年度的临时拨款,不会阻碍政府运作。

另外,上述的设计予选民机会重选立法会,市民不满该特首下,重选立法会,意味要求更换政府,他质疑市民要求更换政府,“点解构成颠覆国家政权呢?这个比较难以理解”。

如果讨价还价属滥用权力 “议会以后只会是橡皮图章”

他又质疑,如果跟从《基本法》的安排,是否属于所谓“非法行为”。另外立法会是讨价还价的地方,以否决法例换取政府在其它地方让步,“这是否算是滥用权力?”如果此是违法,“议会以后只会是橡皮图章”。他举例,议员亦可就全民退休保障,甚至垃圾征费,与政府讨价还价。

陈补充,不少参与初选人士建基于“五大诉求”,称会否决预算案,但是“五大诉求”能否实现是政治考虑,不是法庭能判断到,过程中绝对有可能讨价还价。

陈文敏引述过往政府的讲法,指香港不应有三权分立,“如果取消了互相制衡是可以的”,但是当行政机关权力不受制约,就会有很多问题,“权力不受制衡是一样很危险的事”。

法院似乎没有平衡国安与保障人权

陈文敏又提出,根据现时法院的逻辑,初选目的是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市民在他们举行两次新闻发布会后,知道初选的目的,亦是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的重要一环,是相关人士踏入立法会的一步,但市民仍然投票,涉及“协助”,“这是否触犯国安法?”涉及数十万参与的市民,他们均“同意及知悉”,反映根据法院的逻辑,影响很大,“这亦反映整件事(判决)本身很荒谬”。

法理上,是次判决有何影响?陈文敏叹一口气后,称对议会运作不能再寄予任何厚望,“政府的取态(是),任何挑战基本法、政府的权威,基本上可能已经违反国安法”。法庭在连串案例中,包括禁制《愿荣光》时,法院强调维护其维护国安的责任,“这是重要的,但是否去到一个地步,凌驾一切呢?”

《港区国安法》第4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陈指此安排下,法院要平衡、保障两者,但陈质疑“现在第4条好像装饰品”,现时“矫枉过正”,法院似乎没有扮演其应扮演的角色。@

责任编辑:陈真

相关新闻
港饮食界七一优惠反应参差 梁振华:受深中通道通车影响
新田科技城|城规会续议草图 环团促勿通过填塘
港民研搁置行会成员民望 及六四七一调查
团体关注政治犯申BNO签证遭拒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