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主派47人被控案 戴耀廷今开始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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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6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曾晓薰综合报导)香港民主派47人被控《港区国安法》下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当中31名被告认罪,14人经审讯后罪成,法庭周二(25日)起处理首5名被定罪被告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及吴政亨的求情。代表首被告戴耀廷的资深大律师黄继明主张,法庭应以3年作为量刑起点,考虑认罪等因素后判监2年。

控方今早陈词时表示,本案应参考《国安法》“颠覆国家政权罪”下的最低刑罚。《国安法》第22条订明,“颠覆国家政权”罪下“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控方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认为,应该按照各被告的具体情况,判定所属刑罚的级别。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要求控方提供各被告的所属级别,万德豪回应指法庭的问题会置控方于困难处境。陈庆伟质疑,控方在其它刑事案件都会分辨出主脑,认为本案不应有分别,又指若法庭裁定首被告戴耀庭属最轻的第3级,控方一定会作出上诉。在法官多番追问下,万德豪仅表示领导者应是“首要分子”。

万德豪亦提到,考虑的求情因素应包括《国安法》第33(3)条:“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的”,指条文可分为“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两部分,认为本案适用首部分即“揭发”,并同意区诺轩和赵家贤均适用于“揭发”定义。

代表戴耀廷的资深大律师黄继明陈词时指,戴耀廷量刑起点应为3年,考虑认罪,最终判刑应为2年。黄继明指,判刑2年的建议可能是“大胆的提议”,但认为有关建议有法律原则支持。他指戴耀廷在初选的角色是法律学者,并非串谋犯罪者,有别于买凶杀人案的主脑,负责指使行凶及获益,戴耀廷的角色有重大差别。

黄继明指本案是就《刑事罪行条例》下串谋罪的定罪,而不是就《国安法》罪行的定罪,故判刑原则应根据香港法律,认为《国安法》的量刑可予参考,但颠覆罪的刑期分级下限并不适用。

戴耀廷的陈情明日继续处理。

责任编辑:孙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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