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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委提案手续费视约定利率利息 法务部:审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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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7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现行民法第205条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十六者,超过部分之约定,无效。不过,有立委认为,为避免有人规避限制,因此提案将手续费、保管费、违约金等费用视同约定利率的利息。对此,法务部3日表示,立意良善,但仍应审慎考量,且为求审慎,已函询各机关意见。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民法第205条条文修正草案”等案。立委郭国文提案指出,为避免约定利率外,藉由额外收取其他名目费用,规避约定利率百分之十六之规范。所以提案修正为,约定利率、违约金与相关费用之总和,超过周年百分之十六者,超过部分之约定,无效。

立委钟佳滨等人提案指出,鉴于近年来常有融资公司业者巧立手续费、保管费、违约金等名目,藉以规避现行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限制。所以提案修正为,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十六者,该契约无效。手续费、保管费、违约金及其他与借贷相关之费用应视同约定利率之利息。

对此,法务部书面报告指出,民法约定利率之范围,是否纳入手续费、保管费、违约金或其他名目之费用等,应审慎考量将手续费、保管费、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纳入约定利率范围,而受最高约定利率上限之限制一事,依委员等所提修正草案之目的,是为避免融资公司业者巧立名目收取费用以规避民法第205条规定,立意良善,但仍应审慎考量几点事项。

法务部继续表示,包含利息与违约金性质不同;界定“相关费用”之范围;若超过约定,“该契约”即无效,债务人恐须立即负返还责任;研议修正条文之适用范围;厘清与民法第206条之适用关系。为求审慎,对于民法第205条之修正,法务部已函询各机关意见。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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