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上诉禁制《愿荣光》 邹幸彤申加入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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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1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张瑛瑜香港综合报导)高等法院7月驳回律政司就反送中运动抗争歌曲《愿荣光归香港》的禁制令申请,律政司提出上诉,案件12月19日审理。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早前申请加入案件上诉程序,高院法官陈健强昨日颁下判辞拒绝,称虽然案件涉及公众利益,但不代表任何人都可声称自己是为公众利益发言而成为与讼方。邹幸彤一直明确表示,她并非禁制令的被告之一,不接纳她是案件与讼方,并下令她需支付讼费。

判词回顾,律政司司长在今年6月5日,入禀申请禁制具违法意图下传播《愿荣光》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邹幸彤透过谢延丰律师行,在6月21日向律政司提交“拟抗辩通知书”,并同律政司多番书信往来,但是律政司回复称邹不符合禁令被告的条件,例如她是否具违法意图之下传播《荣光》,故不具备介入诉讼的资格。

后来邹幸彤一方改称邹幸彤为“反对(禁制令)方”(opposing Party),认为本案涉及公众利益,其介入案件可协助法庭听取反对者陈辞,平衡考虑应否批出禁制令。

不过到7月10日,法庭拒绝邹介入案件。邹幸彤一方7月14日改称邹为从事禁制4项非法行为的人,即本案被告,并以被告身份提交送达确认书。

但是律政司称邹无资格介入案件,法庭亦认为,谢延丰律师行并无表明邹幸彤是案件与讼方的理由。

陈官在判词提到,邹幸彤曾确认自己不是本案被告,又不断改变自己介入案件的立场的原因,不认为她可自创新类别,即“任何反对人士”与讼。

另外,律政司曾上载替代送达令到网上,陈官认为邹幸彤不能声称收到送达令便自称是被告,如果此属实,意味香港每一个人都获送达文件,而无需表明其为被告直接出庭加入诉讼,陈官称此说法站不住脚。陈官指出,香港的司法程序有完善的规则,认为没有从事4种禁制行为的人,可申请以介入者(intervener)或联合诉讼(joinder of parties)加入。◇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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