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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评鉴新制门槛高 台民团:应积极协助排除障碍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2日举行《法官法》新法施行一周年记者会。(袁世钢/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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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9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为监督不适任的法官、检察官,台司法院“个案评鉴制度”执行九年后,《法官法》新制赋予人民直接向评鉴委员会请求个案评鉴的权利,但实施一年来,人民提出的622件却无任何案件能成立。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指出,新制有程序门槛过高、未听取陈述等问题,并提出五大改善建议。

《法官法》新制授权人民可直接向“评鉴委员会”请求评鉴法官或检察官,但司改会分析新法过去一年来的施行成效发现,在评鉴委员会做成的249份评鉴结果中,竟无任何人民直接请求案能成立,其中有99%案件更未能进行实质审酌。司改会董事长林永颂认为,这样的结果只有两种可能原因,“不是法官、检察官变好,就是评鉴制度失灵”。

至于未能进行“实质审酌”的原因,司改会指出,其中以“就法律见解请求评鉴”及“显无理由”为最多;对于事实或主张有待厘清、未尽具体或不符合请求评鉴的事由,从评鉴决议书也看不出是否依法积极给予人民补正的机会,更未见邀请人民到会陈述意见,甚至多以“已有不付评鉴”为由,认为无调查必要性。

反观过去九年须由民间团体代人民请求评鉴的旧法时期,司改会收受民众申诉案件后,会先组成律师团调查、过滤,再正式向评鉴委员会请求个案评鉴,法官、检察官评鉴的实质审酌率分别有5.1%、7.3%,请求成立率也有34.8%、35.4%;新法实施后的评鉴似乎更严格,使绝大部分的案件皆无法实质审酌受评鉴人有无违失行为。

民进党立委吴玉琴强调,在新制下,人民直接提出请求评鉴的最大困难在于“书状”程序门槛,但评鉴制度是公益性的防腐机制,既无法维护当事人权益,也无法改变原案件结果,因此评鉴委员会有义务协助人民排除请求评鉴的障碍,而非一概认定为“滥诉”;就连各级法院都设有“诉讼辅导科”,评鉴委员会应积极厘清民众为何感受司法不公。

司改会建议,评鉴委员会应积极听取陈述及调查,减轻民众难以提出书状的实际障碍,并主动与法律扶助基金会等团体合作,降低弱势族群请求个案评鉴的门槛;应使“诉讼代理人”、“告发人”等直接面临法官或检察官违失行为的人,都可请求个案评鉴,并修法采行“双轨制”,让民间团体也可请求个案评鉴。

司法院:现采“双轨申请制”

对此,司法院回应,司法院已将法官开庭态度作为改进重点,依据去年“律师对司法改革成效认知调查”,各法院法官的开庭态度确有明显改善;根据统计,民众多是以不得声请评鉴的“法律见解”来声请评鉴,因此无法成案。人民目前除了可以委任律师提供协助外,律师公会也可以申请法官评鉴,故现制即已采行“双轨申请制”。◇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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