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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分组决议 建置刑事确定案件检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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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16日讯】司改国是会议第一分组今天决议,应强化司法于有罪确定后救济无辜的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确定后的救济制度,建议政府研议建置独立行使职权的“刑事确定案件检视机制”。

有关“定谳后救济制度”的提案,是第一分组委员陈龙绮、王薇君、李俊亿、Yapasuyongu Akuyana陈旻园、黄致豪的联合提案。

提案委员认为,立法院在民国104年通过修正刑事诉讼法420条,放宽再审要件,显示立法者已有意趋使再审制度朝向救济无辜移进;然而,104年修法仅单条修正,有关受判决人于再审制度之程序规范保障仍未完备,有待完善。

第一分组召集人罗秉成会后表示,不冤枉任何人是司法正义无可放弃的天职,为减少冤案、保障人权,应强化司法于有罪确定后救济无辜之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确定后之救济制度。

罗秉成说,委员们认为,为完善定谳刑事判决的正当法律程序保障,建请司法院研修刑事诉讼法再审制度,赋予声请人辩护权、阅卷权、陈述意见权及声请调查证据等权利,并增列判决违背法令事由为再审要件,让人民可直接就违法确定判决提出救济。

此外,为弥补定谳后救济改判无罪者所受到人格权侵害,司法院应考量给予平反者适当之名誉回复,但这部分委员们在会议中,并未讨论到具体施行的方式。

罗秉成也说,为防止司法误判,了解误判因素,委员们建请司法院、法务部,建立“司法错案研究中心”,分析经定谳后救济改判无罪案件,及经检察官起诉后获判无罪确定的案件,研究误判原因,避免冤狱。

罗秉成指出,为了要增加冤案救济管道,使遭误判的无辜者有获得重启审判的机会,建请政府研议建置独立行使职权的“刑事确定案件检视机制”(例如英国、挪威之独立机制,即刑事确定案件检视制度),专司有罪确定案件调查,为无辜者声请或促使开启再审。

罗秉成解释,“刑事确定案件检视机制”是独立机制,有点像独立的行政法人,并不会变成“第四审”,而这样的机制,基本上是司法权外的机关,有一种权力制衡、过滤案件的效果。(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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